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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請人
定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振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1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陽明資訊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250,000元 │WYAA420226│103年2月22日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3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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