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請人
松柏長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博文
代理人
曾怡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