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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請人
超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桂
代理人
葉芷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權威電波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4,318元 │JD0000000 │102年1月20日 ││ │公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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