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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請人
于子甯
代理人
劉坤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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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9-NE-380-0                 │股票    │1     │1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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