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21號聲 請 人 勝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昌 代 理 人 劉政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勝宏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7,640元 │GD0000000 │103年2月7日 │ │ │司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 │2 │勝宏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985,920元 │GD0000000 │103年2月7日 │ │ │司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