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楊秀月 代 理 人 林英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