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寳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53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新 臺 幣) │ │(或到期日) │├─┼────────┼─────────┼─────────┼───────┼─────────┤│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68,000元 │JD0000000 │103 年5月25日 ││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