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黃秀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