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冠品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康
- 代理人
- 李鄭瑞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喬可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冠品電業有限公司 │180,180元 │KD5338635 │102年12月31日 ││ │何霖佳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