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黃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證券字號 │股 數│ ├────────┬───────┼────┤ │ 起 號 │ 迄 號 │ 1000│ ├────────┼───────┤ │ │089ND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