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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梅欽

  • 當事人
    張大鵬邢曼萍日言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2號聲 請 人 張大鵬 代 理 人 邢曼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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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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