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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4號

聲請人
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鳳英

聲請人因遺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4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海德門精機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6,991元 │JN0000000 │103年7月10日 ││ │限公司 高明豐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2 │海德門精機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元 │JN0000000 │103年7月10日 ││ │限公司 高明豐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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