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69號聲 請 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芳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彥廷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6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東齊金屬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212,365元 │KD0000000 │103年7月15日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 │2 │東齊金屬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105,180元 │KD0000000 │103年7月15日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 │3 │東齊金屬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117,264元 │KD0000000 │103年8月15日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