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東駿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汾蘭
- 代理人
- 施慶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81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超據點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東駿建設企業股份有限│30,000元 │WHA0000000│103年6月20日 ││ │鄭乃碩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公司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