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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許碧惠

  • 當事人
    李文富即竪臺堡企業社日言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4號聲 請 人 李文富即竪臺堡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8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弘祥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1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沛呈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竪臺堡企業社 │915,439元 │JN0000000 │102年10月2日 │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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