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
- 原告
- 張長春
- 原告
- 張德春
- 原告
- 張桂春
- 原告
- 張勝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謹言律師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天行
- 被告
-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守忠
- 被告
- 周敏達
- 被告
- 潘菊蓮
- 被告
- 謝培堃
- 被告
- 林建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俊睿律師
- 被告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勳欽
- 訴訟代理人
- 劉晊宏
- 被告
-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胡靜嫻
胡靜忻
王扶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7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