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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告
陳瑋彬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告
東欣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介文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5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本件就原告之財產、收入資料尚有由兩造表示意見必要,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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