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美娥即偉豐工程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