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朱大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POLYCHEM CORPORATIO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文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