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吳松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董正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天華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正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天盛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正文
- 人 號1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