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樹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長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