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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樹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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