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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妍陵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賴妍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禮智 人           10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肆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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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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