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銘昜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哲銘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一、債務人銘昜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銘昜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哲銘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