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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佳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敏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俊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豐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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