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 原告楊韻、陳佳緯、黃麗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佳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敏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俊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豐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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