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幸國、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幸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盈全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光宏 一、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盈全、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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