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幸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盈全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俊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光宏
一、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盈全、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