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建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勳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立勗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永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