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宏嘉、蘇雀貞
- 當事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債務人收回退貨之日止,按日以新臺幣捌拾捌萬零玖佰柒拾伍元之百分之○.五計算之倉儲租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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