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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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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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