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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
    蘇怡維債權人與相對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蘇怡維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本件乃以一定數量之其他代替物為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規定,應予准許,求予撤銷原裁定,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以國際牌CS-LX71A2-CU-LX71HA2分離式冷氣冷暖空調二台為標的,確屬其他代替物無誤,且已履行對待給付,此有訂單付款成功通知在卷可稽,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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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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