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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冠衛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12號聲 請 人 冠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意靜 代 理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1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旺佳實業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冠衛有限公司 │13,000元 │DB2345030 │104年7月15日 │ │ │蔡銘漢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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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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