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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12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412號

聲請人
奈奧佛(Robert B. Knauff)
相對人
荷蘭商索尼克華爾網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相對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奈奧佛(Robert B. Knauff)
代理人
張宗銘會計師
代理人
保 管 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荷蘭商索尼克華爾網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為荷蘭商索尼克華爾網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荷蘭商索尼克華爾網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外國有限公司應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蘭商索尼克華爾網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董事會決議錄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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