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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聲請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相對人
葉范華
債務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鉑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3,7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安鉑公司向伊採購電子產品數批,貨款共計美金104,973.6 元,伊已依約交付產品,而債務人安鉑公司僅支付美金4,000 元,尚積欠美金100973.6元,換算為新臺幣約3,244,781 元,屢經催討,迄今仍未依約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訂單、發票、送貨單、中和郵局683 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及債務人則以:聲請人實際交付之商品數量及品質有無瑕疵,未經嚴格調查程序,無從正確結算,且債務人多次相聲請人反應產品之問題,迄今未獲改善,是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尚未確定,應駁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 號判例可參。本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形式上既已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確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則自應准許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償之聲請。至於債務人及相對人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則應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救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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