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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94號

聲請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曾志峰、曾耀霆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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