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恒耀
- 相對人
-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恒晃」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恒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