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52號
- 上 訴 人
- 白玉堂
- 即 被 告
- 被 上訴人
- 劉幸淑
-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離婚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2 項第2款、第3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1條亦有明文。再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324元,經本院於105 年10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