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
- 被告
-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基於當事人自主處分權之原則,尊重其合意管轄於特定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