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7號

代位請求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告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宏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基於當事人自主處分權之原則,尊重其合意管轄於特定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