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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被上訴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嚮
被上訴人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668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3,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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