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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雷啓昌

  • 原告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津佑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津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啓昌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宏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30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理 由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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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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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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