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陳菊珍

  • 當事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本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鍾堯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