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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黃莉莉黃國益劉逸成

  • 當事人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上 訴 人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即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安棋 林晉宏律師 被上訴人  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吳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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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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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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