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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告
富騏複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兆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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