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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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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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