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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金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壹萬零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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