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6號
- 原告
- 金禾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采節目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捌佰
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參佰
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