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源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
壹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