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百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竹嵐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少羿律師
- 被告
- 聯誠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宏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