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號
- 原告
-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