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王月明、林俊先、李忠霖、李子欽
- 原告黃福昇
- 被告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黃福昇 被 告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被 告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先 被 告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 告 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621 平方公尺x5 ,200 元/ 每平方公尺= 3,22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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