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黃福昇
- 被告
-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月明
- 被告
-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先
- 被告
-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霖
- 被告
- 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621 平方公尺x5 ,200 元/ 每平方公尺= 3,22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