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被告
- 中元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因非上市上櫃公司而無股票交易價格,故暫依原告陳報被告101 年度公司淨值總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0,780 元【計算式:8,132,620 元×3,075/10,000=2,500,7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