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施金鳳、李忠恕、葉建滿、陳維家
- 原告弘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順隱、欣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傳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榮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弘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金鳳 原 告 施順隱 陳怡文 薛盛謙 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忠恕 原 告 欣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建滿 原 告 傳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 被 告 林榮華(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林聰明(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零壹佰零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 │編│段 │地號│原告履行分割 │公告地價│ 土地價額 │ │號│ │ │協議可得面積 │(平方公│ (元) │ │ │ │ │(平方公尺) │尺/元) │ │ ├─┼───┼──┼───────┼────┼─────┤ │1 │台北市│ 94 │47.30 │129447 │6,122,843 │ │ │北投區│ │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2 │台北市│ 96 │10.03+41.50= │142000 │7,317,260 │ │ │北投區│ │51.53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 │ 合計 │ │13,440,103│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