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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0號

履行分割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告
弘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金鳳
原告
施順隱
原告
陳怡文
原告
薛盛謙
原告
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忠恕
原告
欣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建滿
原告
傳埔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
被告
林榮華(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林聰明(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零壹佰零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段  │地號│原告履行分割 │公告地價│ 土地價額 │
│號│   │  │協議可得面積 │(平方公│ (元) │
│ │   │  │(平方公尺) │尺/元) │     │
├─┼───┼──┼───────┼────┼─────┤
│1 │台北市│ 94 │47.30     │129447 │6,122,843 │
│ │北投區│  │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2 │台北市│ 96 │10.03+41.50= │142000 │7,317,260 │
│ │北投區│  │51.53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 │  合計   │            │13,4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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