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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分割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
    施金鳳、李忠恕、葉建滿、陳維家

  • 原告
    弘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順隱欣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傳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榮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弘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金鳳 原   告 施順隱 陳怡文 薛盛謙 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忠恕 原   告 欣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建滿 原   告 傳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 被   告 林榮華(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林聰明(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零壹佰零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 │編│段  │地號│原告履行分割 │公告地價│ 土地價額 │ │號│   │  │協議可得面積 │(平方公│ (元) │ │ │   │  │(平方公尺) │尺/元) │     │ ├─┼───┼──┼───────┼────┼─────┤ │1 │台北市│ 94 │47.30     │129447 │6,122,843 │ │ │北投區│  │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2 │台北市│ 96 │10.03+41.50= │142000 │7,317,260 │ │ │北投區│  │51.53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 │  合計   │            │13,4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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